針對民法191-3條所說的「從事危險之工作或活動」的企業定義,六輕律師團與我方法扶律師團展開激辯。台塑、台化、南亞、台塑石化、麥寮汽電等五家公司到底算不算是「從事危險行為」的企業?
如果是你,你會怎麼看?
【條文跟立法理由都指出是危險企業】
民法191-3條指出「因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本條立法理由特別舉例如工廠排放廢水或廢氣、桶裝瓦斯......。單從立法理由觀之,可以確定日以繼夜排放廢氣的六輕石化專區,毫無疑問是危險企業。
今年4月六輕氣爆,石化廠的殘骸震飛5公里遠,周邊養殖漁業受損嚴重,災民的損失仍未估量完整。六輕律師團竟然可以睜眼說瞎話,聲稱六輕不算是危險企業。
【「危險」應從企業主體性觀之】
實質而論,民法191-3所稱的「危險」應指企業主體本身具有致生損害於他人的危險。
舉例來說,核電廠縱使受到嚴密的管制,沒有輻射外洩之虞,我們也認知它的運作是具有危險的。石化工業生產活動的原料、製程、設備、隔離水道等,都受到林林總總的法規限制、規範,正是因為六輕石化專區是具有危險性的產業專區。
【沒有危險也沒有風險的六輕】
六輕律師團無視企業本身就具有危險的特質,為了規避造成周邊鄉鎮健康損害的責任,將「危險」限縮在實體面。「如果沒有發生實質的損害,就不能稱為危險。」如果不超過行政機關所規範的標準值,就是沒有危險,法官追問是否有風險,六輕律師更斷言說:「沒有風險」。
依照六輕律師所言,當我們判斷六輕到底是不是危險企業,標準竟然是浮動的,如果排放超標,六輕就是危險的;如果沒超標,六輕就不是危險的,甚至連健康風險的問題都沒有。
這樣的邏輯你能接受嗎?
延伸閱讀:民法第一九一之三條之「危險」如何認定/文:郭鴻儀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