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於修法中,提議相關重要條文全數納入行政院版草案,期望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版本能全數通過,後續作為推動民間與政府為海洋永續發展所做的努力。本協會再次強調:
1.海洋治理不同於陸地,「吹哨者條款」以及「公益訴訟」等機制是海洋保護重要的公民參與機制,以解決海洋上難以找到所謂「當地居民」的問題。
2.我國對於海洋生物多樣性的現況調查仍然有許多缺漏,有待海洋保育法通過後,完備海洋生態系統調查,並劃設重要的海洋庇護區。
3.社會必須凝聚共識,海洋保育法並非禁漁或滅漁,而是基於生態永續,確保海洋資源的永續性,無論是任何海洋開發或資源開採,都不應破壞生物重要棲息環境,以確保我國海洋資源的永續發展。
4.海洋保育除了恢復生物多樣性、保護生態系統,從氣候變遷角度而言,海洋生態系無論是海藻林、紅樹林等都有重要的碳匯功能,一旦遭受破壞,不僅喪失重要的碳匯系統,更嚴重的是封存在海洋的碳,會因此釋放到大氣中,增加碳排。
5.合理劃設非保護區但能有效保護生態等其他場域,並積極整合不同主管機關的海洋保護區,促使其他主管機關能確實執法保護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