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教育部申請將「臺北市中山區都市計畫工業區(配合臺北啤酒工場保存與活化使用)」變更為大學用地及道路用地,計劃作為臺北科技大學用地之擴建;其主張為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然而若將「大學擴建」視為「重大設施」,恐怕導致規定浮濫使用;且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急迫性及必要性」,申請機關應具體說明。
除此之外,此都市計畫之變更涉及臺北市定古蹟「建國啤酒廠」,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5條之規定,徵求臺北市政府之意見。變更內容計劃將主要營運廠區切分為二,並利用容積移轉方式增加部分土地之容積使用;此舉顯然有嚴重破壞既有古蹟保存之疑慮。應參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5條第2項規定,由臺北市古蹟暨歷史建築審查委員會進行對於市定古蹟保存之審議。
臺北市政府作為臺北市都市計畫主要擬定機關,不應單以教育部提出之變更內容為主;且除市定古蹟之保護外,亦應同時對周遭範圍的影響做整體考量,並檢視此變更都市計畫之影響與既有政策活化古蹟利用之目的是否相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