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東交通三法無論哪一個條例,均以接近於文字複製貼上的方式,要求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應設置各建設的推動委員會,並以推動委員會作為核心,應擬定建設推動發展計畫綱要,每半年檢討一次,且明文「全部計畫之建設完成以不逾十年為限」。
然而,無論是國道六號東延花蓮、花東快速公路或環島高速鐵路案,任一項建設的開發規模均應進入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且每一項開發案均足引發重大生態衝擊的疑慮。
以國道六號東延花蓮案為例,即是將國道六號從埔里東延到花蓮,途中貫穿中央山脈,路廊全長約90公里,其中長達50公里為隧道。對此極為艱鉅的工程,交通部早於1994年可行性評估階段就指出埔里至花蓮段存在地熱、斷層、岩爆、湧水之問題;去年3月交通部公路局再發新聞稿,就當時媒體錯誤引述的國外案例,澄清指出均非如國道六號東延花蓮案需穿越中央山脈,進而遭遇高地溫、岩爆、湧水及斷層擠壓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