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7年「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京都議定書」到2016「巴黎協定」,氣候變遷從過去著重於「減緩」逐漸增加「調適」面向的重要性,形成國際「氣候變遷調適法」的架構。
而國際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與世界氣象組織於1988年所成立的「跨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IPCC),陸續產出重要的研究綜整性報告以及氣候變遷建議與政策討論。從第三次評估報告(AR3)到最新第六次評估報告(AR6),氣候變遷調適成為備受重視的議題,保護全球重要的生態服務系統及妥適地土地利用規劃,是維持地球溫室氣體不再增長的關鍵之一。
我國屬海島國家,年輕地質、多高山峻嶺、易形成颱風等,在種種天然氣候災害的高風險下,對於氣候變遷調適的風險治理實無法忽視;而臺灣豐富的生物多樣性及生態系統如何結合氣候變遷調適,其重要性為何?法制上我們該如何回應這些不斷更迭的氣候變遷調適議題?
2023年我國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同時新增「調適專章」,但僅僅4條條文,是否足以將國際氣候變遷調適法的各面向引進國內法討論,形成本土化的氣候變遷調適法制?
本場研討會希望透過跨領域的討論,聚焦我國在氣候變遷調適法上的重要行動以及持續擴大臺灣對於氣候調適包括氣候災害、糧食安全、土地流失等等問題的重視;更重要者,在於促進我國氣候法制的建構與更深入的跨領域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