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受災居民而言,在嚴重的鄰損案件發生時,第一時間必須撤離傾倒危樓,配合行政機關妥適安置,目前後續程序僅能仰賴地方行政機關態度主動的協助,進行受災資格認定、損害程度鑑定以及協調溝通追究相關責任歸屬,甚至最終仍須災民自力以訴訟方式尋求救濟。
且對於鄰損案件,各地方自治團體訂定相關的鄰損案件爭議處理等規則,全國未有一致性的標準,造成某些縣市,災民必須自行尋求鑑定,或雖然由廠商負責鑑定,卻由廠商自行尋找鑑定單位,造成公信力無法穩定等問題。但對災民而言,可能面臨須負擔鑑定費用以及在專業上不利於業者的狀況下,在鑑定階段就產生許多不利。
面對不負責的廠商,縱使災民能自行透過訴訟途徑尋求救濟,對於高齡或行動不便或者經濟弱勢以及租戶,可能等不到訴訟結果再為強制執行,過程中同時必須擔心業者財力不足無法負擔損害賠償等種種求償風險等。除此之外,如果該工程受涉及預售屋等問題,受害者眾,降低受償的可能性,種種不利,對於災民來說,苦不堪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