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廢立法系列論壇】專題一、
為什麼要立法?

核廢爭議吵了好多年,到底在吵什麼
台灣的核廢料處置面臨哪些問題,你都了解嗎
你知道其實核電廠不適合作為核廢料的永久處置場址嗎❓
台灣使用核能發電超過半個世紀,對於核電,很多人看到的是便利、發電量大等好處,但是卻不了解核電所產生的核廢料該如何處理。
過去立法院曾經針對低階核廢料的選址立法,選址卻仍卡關,出了什麼問題?
事實上,徒法不足以自行,但是沒有法律,卻有可能造成大家的權益受損!低階核廢料雖然有選址條例,但更加危險的高階核廢料卻沒有,行政機關還在扮演鴕鳥,想把核廢料的處置拖延給後代處理!
當我們這一代人享受了核能發電的好處,也應該要負起責任處理核廢料,而不是將這個問題留給未來的下一代。
如果上面的所有問題,你都不清楚答案,那你一定要參加核廢立法系列論壇,通過專家學者的介紹,了解到底我們的核廢料處置出了什麼問題?其他國家的發展近況又是如何?
活動資訊
▲時間:2023/3/4(六)13:00-17:00
▲地點:集思交通部國際會議中心202會議室
主辦單位:環境法律人協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地球公民基金會
*實體場地空間有限,如場地額滿,將通知候補。
*論壇同步於youtube直播,報名線上參與者將於會前提供直播連結。
線上報名

海保法修法最新進度

上禮拜,EJA受海洋委員會邀請,參與海洋保育法修法座談會,會中關於草案條文對於保護區的界定,包括: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本會表達「OECM」本身並非保護區的概念,而是著重在其經營目標所使用的措施同時能達到生態保育的效果。也因此在概念上,它本身並非海洋保護區的範疇,而是對於區域的經營如何兼具有生態保育的效果,以及該如何評估和指認,相關標準必須具體明確,以避免OECM因不當操作,反而成為開發漂綠的工具。

對此海委會明確表達,會在子法中具體修訂OECM相關指認和評估的標準,本會強調母法中必須有相呼應的定義以及授權條款作為子法訂定的依據。會中,新任海委會主委,管碧玲主委同時向與會團體表達修訂海洋三法以保障海洋生物多樣性的決心(目前以海洋產業發展條例、海洋污染防治法以及海洋保育法作為前三項主要修法法案),本會樂觀其成,期待執政黨能儘速通過海洋保育法,落實恢復海洋生物多樣性的目標。

㊙️海洋保育小知識:什麼是OECM(Other Effective area-based Conservation Measures, OECM)?
OECM,中文被譯作「其他有效地區(或區域)保育措施」。

在第十屆《生物多樣性公約》大會通過愛知生物多樣性目標,其中第 11 項要求到 2020 年至少 17%陸地與 10%沿海與海洋,經由生態上具代表性且能連結保護區和其他有效區域保育措施(OECM)成為更廣的地景與海景系統,因為實施有效而公平的管理而受到保護。
學理上認為,OECM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 達到生物多樣性的就地保育;
2. #不在公告劃定的保護區之內;
3. 長期執行;
4. 提出足以評斷其保育成果的證據;
5. 適用於可以定義和可以描述的地區;
6. 具有積極的治理,#產生能夠達到保育的措施。
(資料來源:李玲玲、趙榮台,其他有效地區保育措施:就地保育的另一條途徑。國家公園學報二○二 ○年第三十卷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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